大宋悬疑录:貔貅刑 第61节
作者:记无忌      更新:2025-10-13 10:10      字数:6892
  神宗时期东京城外有九厢十四坊,而本文中的“安济坊”乃是杜撰,非官方设置。历史上的安济坊、慈幼局(慈幼院),本都是宋朝的慈善机构。本文中由医馆发展而成的“安济坊”,属于民间自发组织的慈善机构,是后世安济坊的前身。
  宋时的福利制度覆盖了方方面面。第一是鼓励生育,抚养幼童,凡孤儿或者父母生了孩子弃养的,有官办慈幼局照料;第二是医疗保障,若无钱看病,或者孤老无依,则有安济坊治疗收养;第三是公墓义冢,若亡故后无人收尸,抑或逃难的灾民倒毙于异乡,则有漏泽园可以安葬。
  然而健全的福利制度也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,极大损耗了变法取得的经济成果,加上许多地方流于形式,最终令一个封建王朝负重累累、国力大损。但无论如何,宋朝早在近千年前,已经面对过“福利社会”的一些难题。
  徽宗和蔡京大力推行福利制度,也许有沽名钓誉的成分,但我相信在福利制度的萌芽期,总有那么一批年轻人,满怀赤忱之心,以他人的苦难为自己的伤痛,以他人的安稳为自己的责任,进而将慈善救济当作终生事业,亲力亲为,去实践那一句:“安得广厦千万间,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!”
  除了社会制度的先进,宋对人的个性宣扬也值得关注。
  我经常因为喜欢某个历史人物,就痴迷于查询和他相关的各种资料。比如新旧两党的旗帜人物王安石和司马光,对他们好奇的初级阶段,是根据他们在不同时期所做的事和所说的话,去构建他们在我心中的形象。后来发现这两位大佬对宋朝的影响从北宋持续到南宋,他们的历史形象也随着新旧两党在朝中地位的变化而变化。从古至今有太多人评论他们,然而大多评论者的倾向性却十分明显。如果能够建一个粉丝群,把这两位大佬的历代狂热粉和黑粉都拉进来,场面一定会比世界杯决赛还要热闹。
  我自己也会把个人好恶有意无意地带入文字,但我并不讳言这一点。作为一名功底浅薄的历史爱好者,我自知无力评述这两人在政治上的对错,但不论他们执政时的功过如何,从私德和才华来讲,两人无疑绽放出了耀眼的光辉,足以照耀千古。
  宋朝对人的尊重,尤其对文人的尊重足以让现代人刮目相看。郑侠在大旱之年上《流民图》,用自己的头颅为注,要求罢免王安石,这在当时也是前无古人的大事件。以郑侠的私人身份而言,是“背刺”了自己的老师。作为王安石第一次罢相“名义上的元凶”,郑侠所遭到的报复,也仅仅是被贬英州十二年——如此“温和”的政治报复,放在其他朝代几乎难以想象,在宋朝却比比皆是。
  当然,宋朝也有许多可惜、可悲之处。
  除了军事上的羸弱,宋对于反叛和起义也表现出了明显的“软弱性”和“妥协性”。两宋发生农民起义次数之多可谓空前绝后,一方面在于宋朝贫富差距大,士族对庶民的剥削十分严重,这才有许多人被“逼上梁山”;另一方面在于宋对于起义的态度较为软弱,“招安”成为官府应对匪患的常见处理方式,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造反的纵容。
  此外,宋朝其他犯罪行为也极为猖狂,人口拐卖更是司空见惯。连宗王的女儿和枢密副使的儿子都有被拐的记录,可见人贩何等猖獗。
  本文“郡主失踪案”改编自一则历史传闻,宋代洪迈编撰的《夷坚志》记载了一则逸事:宣和六年上元节,一名宗王家的族姬真珠在宣德门前被拐,第二年三月,有都人春游时,在郊外发现一顶破轿,真珠在轿中哭泣。原来真珠被拐走后,先遭痛打,被关在密室里养了月余的伤,又遭奸污,并被卖给一家富户为妾。那富户后来得知了她的身份,生怕官府追究,趁晚上将她弃于郊野,她这才侥幸保住了性命。
  这宗骇人听闻的拐卖案在明朝凌濛初的《二刻拍案惊奇》中也有描述,见于卷之五《襄敏公元宵失子,十三郎五岁朝天》中,其情节和《夷坚志》基本相同,不过故事发生的时间被放在了神宗朝。
  本文也沿用《二刻拍案惊奇》的说法,将时间放在神宗朝,并将真珠设定为安定郡王之女。但根据《二刻拍案惊奇》中的文字描述,基本可以判断故事取材于《夷坚志》,发生时间在徽宗朝的可能性也更大。因为《二刻拍案惊奇》中将真珠称为“真珠姬”。宋朝是从徽宗朝开始,公主改称“帝姬”,郡主改称“宗姬”,宗室女改称“族姬”。如果故事发生于神宗朝,真珠不会被称为“真珠姬”。
  按照宋朝爵位制度,亲王、郡王家的女儿一般只能被封为县主,本文中真珠为郡主,是为了提高其身份的重要性和敏感性,并对应《夷坚志》中的“真珠族姬”,可以视为特例。
  《襄敏公元宵失子,十三郎五岁朝天》中还讲了神宗时另一桩拐卖案。主人公是枢密副使王韶家的十三郎王案,元宵节夜里他随家人去看花灯,却不慎被贼人掳走。结果,他不仅借宦官之手成功自救,还面见当朝天子,并留下线索抓住贼人。
  “十三郎五岁朝天”取材于南宋《程史》中的“南陔脱帽”。《程史》是岳飞之孙岳珂所作的朝野见闻杂记,而“南陔”是王案的号。本文也参考了这段史料逸闻,并将“十三郎五岁朝天”事件放到了熙宁七年。《程史》对该事件发生的时间描述不详,仅说是“神宗朝”。若按照其他史料,则这段典故的发生时间有矛盾之处——王案出生于元丰元年(公元1078年),他五岁时为元丰六年(公元1083年),其父亲王韶于熙宁九年(公元1076年)被贬出东京,且于元丰四年(公元1081年)去世。如果王案生年记载正确的话,“十三郎五岁朝天”的故事根本不可能发生。
  按照另一种说法,若王案的生年是熙宁元年(公元1068年)到熙宁三年之间,则“十三郎五岁朝天”就很可能真实发生过,而发生时间只能是熙宁七年到熙宁九年(公元1074-1076年)之间,这段时间王韶在东京任职。
  这个案子震撼到我的,除了宋朝人贩子的猖狂,还有宋朝神童的聪慧。这样的奇事真的是五岁的孩子干得出来的?
  《大宋悬疑录》系列刚动笔的时候,我家的小皮猴还在妈妈肚子里,如今《貔貅刑》出版在即,小皮猴已经五岁,和当年的王案一样大,带他外出游玩时,我得用一大半精力防着他自己跑丢,并给他配备了防丢定位神器。
  我把“十三郎五岁朝天”的故事讲给小皮猴听,他的听后感是:“如果我被人拐走了,就把定位器粘在人贩子身上,带警察叔叔去抓他。”我问他:“被人贩子抓走了你怎么跑出来?”他对此十分疑惑:“人贩子看娃比爸爸还厉害吗?”我被他问得哭笑不得,毕竟是我千叮万嘱告诫他不能乱跑,否则很容易跑丢。很显然,他对自己在大人的看管下跑丢的本事十分自信。
  这让我愈发觉得“十三郎五岁朝天”不够真实,倒不是我不信世上有如此聪慧的神童,而是我不信世上能有如此从容不迫的父亲。我和家人带孩子外出时,一刻都不敢让他脱离自己的视线,我家小皮猴仅有的两次跑丢的经历,都是在自家小区内玩闹时发生的,立刻惹得全家出动,十分钟内把他寻了回来。我根本不敢想象如果他是在某个人山人海的景区跑丢,作为父亲会着急成什么样子。然而《程史》中却记载:“襄敏(王韶谥号)讶其反之亟,问知其为南陔也,曰:‘他子当遂访,若吾十三,必能自归。’怡然不复求。”
  我认为这不是一个父亲会有的反应,即便王韶是经历了大风大浪的帅臣,即便他知道自己的儿子聪明神异,也不可能在丢了儿子后如此镇定。我只能将这段描述,当作《程史》为了体现王韶运筹帷幄的大将风度而做的文学加工,并在本文中,把王韶得知儿子丢失而没有报官的行为,解释为他深思熟虑后所行的权宜之计,在他人面前强装镇定,私下却派人在全城搜寻。
  本文中的“雪柳烧伤案”亦有原型。宋朝的社会制度相比前朝有很大进步,奴婢已经不被当作牲畜一样对待,但其人权还是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。关于买卖奴婢妾侍的纠纷,《宋史·王安礼传》中讲述过这么一段故事:
  宗室令腓以数十万钱买妾,久而斥归之,诉府督元直。安礼视妾,既火败其面矣,即奏言:妾之所以直数十万者,以姿首也,今炙败之,则不复可鬻,此与炮烙之刑何异。请勿理其直而加厚谴,以为戒。诏从之,仍夺令腓俸。
  王安礼是王安石的弟弟,他在权知开封府任上时,曾碰上这样一桩荒唐案子:一名宗室花费数十万钱买了个妾,后来又把妾赶回去,并且向官府上诉,要求追回买妾的花费。王安礼见妾侍的脸被火灼伤,就上奏说,这名妾侍之所以值数十万,就是因为姿色出众,现在被烫伤毁容,无法再卖,跟炮烙有什么区别?不仅不能答应其非分要求,还应该严加惩戒。皇帝听从了他的上奏,并夺了该宗室的俸禄。这桩案子也反映出当时奴婢的“商品属性”或者“财产属性”。
  这位宗室葛朗台式的作为让人啼笑皆非,但从侧面也说明宋朝已经有了类似三包的交易保障条例,但这名宗室的诉求,就算是当今奉行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各大电商平台都接受不了。我之所以把它写进《貔貅刑》,并非为了凸显这位身份高贵的宗室所做的荒唐事,而是为了那位被烫伤的姬妾。
  这桩案子原告是买方,被告是卖方,官府断案的基本准绳是商品价值在退货期受到损毁……本案从头至尾,事事都和那美姬相关,又事事都和她无关。所以我忍不住会想,这名受人摆布的美姬,在整个事件中经历了怎样的苦痛和挣扎?她是否有心中所爱的人?她是否也是别人求而不得的白月光?
  我终究是同情这位女子的,不忍放任她在命运中沉沦,给了她在绝境中反戈一击的机会(她破釜沉舟的反击,也可能出于我的强行干涉)。《貔貅刑》中另外一名婢女飞荷的命运,才是我顺其自然的结果——她的死亡虽有人在意,却无人负责。
  宋仁宗年间,宰相陈执中家中一个月连死三名婢女,立马受到殿中侍御史赵拉的弹劾:“凡一月之内,残忍事发者三名,前后幽冤,闻固不少。”仁宗久拖不决,还为陈执中遮掩,引起众多官员的强烈抗议,要求严查此案。后证人供述三名婢女是陈执中的宠妾打死的,但陈执中为保住爱妾,自己承担罪名:“执中自以婢不恪,480紫焰文化悬疑小说文库010
  笞之死,非嬖妾杀之。”因为当时奴婢犯错,主人惩罚奴婢致死,是不会被问重罪的。而这桩案子最终的处理结果是陈执中被罢相,贬为“镇海军节度使、同平章事、判亳州”。
  由这个案子可以看出,宋朝对文臣,特别是对宰执级别的重臣十分优待,三条人命也只是贬官而已,陈执中丧失了中枢的地位和权力,但名义身份还是“同平章事”。本文中寿光侯府婢女飞荷被杀案,对于身为皇亲国戚的高家来说,只能算一桩麻烦事,高家以“中邪”之说搪塞父母官,又用释放被拐婢女为条件做交易,应该比较符合当时豪门打死奴婢的处理方式。
  就我个人而言,创作历史悬疑小说的过程,就像在字里行间插入一根竹管,一头洞穿时空,伸向千年之前,并用一桩桩案件打通一道道竹节,另一头供读者去窥视那个古老的年代。可惜,受限于作者的笔力和史学功底,读者从竹管中窥得的斑点,不足以呈现出真实的历史。
  每一个朝代,皆如一束绽放于千百年前的烟火,它的余烬簌簌落下,化作故纸堆里一篇篇零散的文字。我捧着这些余烬来搭建新的故事,不是妄图复现千百年前它盛放时的瑰丽和绚烂,而是想点燃心中浓烈的表达欲,烧出一堆小小篝火,让靠近的人都感受到人间烟火的温热。
  主要参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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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批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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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司马光,字君实,是司马池的第二子,但在其族兄弟中排行十二,故称“司马十二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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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史载司马光穴居地窖,编著《资治通鉴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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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皇城司是宋代特务机构,“依祖宗法,不隶台察”,直属皇帝,不受三司管辖,常由皇帝信任的宦官执掌。貂珰指貂尾和金银珰,后代指宦官,首领太监被称为“大貂珰”。
  [←4]
  熙宁三年(公元1070年),司马光给王安石连写三封信,即《与王介甫第一书》《与王介甫第二书》《与王介甫第三书》,试图阻止新法施行。王安石写《答司马谏议书》一一反驳和回击。
  [←5]
  北宋已有慈善义卖的雏形。《禅苑清规》中有“唱衣”相关记载,在寺庙中公开拍卖已圆寂僧侣的遗物,所得归于僧众和寺庙。附带拍卖寺院中其他物品,称为“寄唱”;向买家们介绍卖品的用途、来历,称为“唱故衣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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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竹竿子又称参军色,本意是指剧乐舞演出时的主持人,后来被宽泛化地用来称呼主持娱乐活动的人。
  [←7]
  宋时,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十分完备,并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公共性专业消防机构“潜火队”,其成员“潜火兵”还需要接受专业的消防训练。城市各处都建有“望火楼”,居高临下,专门监控火情。
  [←8]
  《三经新义》包括《毛诗义》《尚书义》《周礼义》,其中《周礼义》由王安石亲自训释。《周礼义》原著二十二卷,今存十六卷,全文字数为杜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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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宋代时活字印刷未能替代雕版印刷,一大重要原因就是排版不整齐,且工匠必须识字才能参与制版。此处云济对活字材质、排版的改良均为作者杜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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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宋时一寸约为3.168厘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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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因其在皇城中的方位,宋朝最高行政机构中书门下称“东府”;最高军政机构枢密院称“西府”,并称为“二府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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